近日,网传化债文件国发150号文即将出台。150号文明确提出加速城投公司退出融资平台名单,时间要求为2027年6月份之前,若逾期未退出,届时将由省级政府认定并向主管部门申请退名单! 据悉,150号文是针对35号文和134号文中城投退平台相关内容打的补丁。网传文件要点有以下三条: 一、退平台不晚于2027年6月末,若逾期未退出,届时将由省级政府认定并向主管部门申请退名单。 二、退出平台名单应征得 2/3 债权人同意。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1)债权人同意退平台不用举证。而且一段时间不回复,则视同同意; 2)债权人不同意退平台应出具相关证据,并由地方政府审核证据、给出判定意见。相关证据要么证明企业还有隐债,要么证明企业还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三、退名单以后是否能发债新增额度?回答:大部分不行,退名单是新增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债券审批机构目前对不在名单里面的认定为城投的,也不让新增。 从网传文件要点来看,150号文大大加强了政府对退平台的权限和职责。具体细化来看: 一、城投于2027年6月底自主操作退平台,若逾期未退,将由省级政府认定并向主管部门申请退名单。说明后续省级政府将接手城投退名单工作。 这也意味着,自150号文开始,企业自主退平台的市场化行为变为政府拥有决定权的半行政半市场化行为。而且退平台时间紧迫,需要在2027年6月前完成。 二、150号文中,债权人虽可提反对意见,但不意味着债权人拥有否定退名单的决定权,债权人必须提供证据提交地方政府,最终审核权及判断决定权在于政府。 三、针对市场疑问,城投已退平台能否新增发债?150号文也给出相应回答,退平台不意味着可新发债,能否新发取决于目前发债机构是否符合产业类平台条件才能新增等审核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就城投退平台的具体标准和条件未给出具体回答。 自35号文提出城投退平台后,地方退平台意愿强烈,但无统一标准。6月媒体热传部分地区自行制定规则,积极退平台、退重点区域。 134号文后,各地自行决定退平台的无序状态得到监管过渡期约束,至少有一年的时间来考察。 150号文则明确退平台最终期限,虽然标准和细化政策尚未明确,但不可否认的是退名单将是未来两年大势所趋。 150号文规定城投退平台要在2027年6月底前完成,完成退名单后,成为市场化主体、经营性国企,则不再属于城投平台。到时企业不再绑定政府信用,债务与地方政府无关,需自行想办法解决,所以非标部分肯定不能再搞了。 而且城投退平台,全面市场化后,市场认为必会形成两级分化,质地好的城投债务依然较为安全,质地差的城投有可能发生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 所以判定好的城投公司也很关键,具体可从城投财务报表、财务数据等入手,涉及主营业务(公益性占比)、应收账款(政府类占比)、受限资产(货币和资产)、债务压力(短期和长期)、授信额度(未使用额度)、融资成本(渠道和利差)等指标。